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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赵丽颖拍戏腰部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影视评论】

时间:2017-08-07 11: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日前,赵丽颖出席2016年白玉兰颁奖典礼时,一身露背礼服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目光,除了款式外,赵丽颖的背部居然多了一个紫色花朵纹身,与礼服丝毫不搭。这个纹身本身没什么意义,并不像《生活大爆炸》的女主演卡蕾·措科因为离婚,在后背纹了一个大大的幺蛾子。赵丽颖此举只是为了掩盖因拍《陆贞传奇》时腰部受到的伤害。平心而论,赵丽颖应当算是这两年最努力的演员之一,毕竟1年拍戏300天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忍受的。那么,赵丽颖拍戏受到的损伤,可以向剧组申请工伤赔偿吗?(有网友会说,就算没有工伤,赵丽颖也比小编赚的多多了!小编觉得他说的对)一码归一码,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工伤是怎么回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里,主要包括了两种工伤类型,一种是直接在工作中受到的损伤,一种是没有在工作时间受伤,但是法律假装他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那么,这两种情况和赵丽颖有关吗?事实上,我们国家将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平日里上班;另一种是出资干活的劳务关系,类似于我们平时找工人通个下水道,这样的一锤子买卖。一般来说,每一位演员都会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经纪公司,来帮助自己打理事物。这时,演员和经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劳动关系,因此演员不论在哪一个剧组拍戏,都是通过经纪公司和剧组签约,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让演员来到剧组。因此,演员在剧组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剧组所在的公司负责,赵丽颖所在的经纪公司承担调查责任。那么,赵丽颖的经纪公司是什么呢?小编了解到,赵丽颖所在的经纪公司为上海赵丽颖影视文化工作室,这一看就是赵丽颖的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赵丽颖想追求工伤责任的话,是很容易追究到底的。当然,主动权在手,做不做就是另一回事;像小编这样面对工伤没有主动选择权的,就只好去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就得去劳动局申请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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